南京医科大学兼职 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发稿时间:2015-03-04浏览次数:842

南医大监20141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处、委、办、会、馆、中心、公司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推进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和上级有关高等学校监察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学校在教职工中聘请兼职监察员,在民主党派成员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第三条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聘任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担任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非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从事监督工作的能力。

(五)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善于联系群众,敢于同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六)熟悉学校和本单位的情况。

第四条兼职、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学校、本单位及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决定、规章制度等情况。

(二)反映、转递群众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应由学校监察处受理的申诉。

(三)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专项检查和监督工作。

(四)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协助本单位领导搞好廉政建设。经常听取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学校监察处或有关领导。

(六)列席本单位的有关会议或参加相关工作(如职称评审、职务聘任、人才引进、转专业、推荐免试保送研究生、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财务管理、奖金津贴发放等工作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以便了解情况,开展监察工作。

(七)完成学校监察处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监察任务。

第五条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二)有权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三)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获取有关文件、书刊和资料。

(五)受监察处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义务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依纪办事。

(三)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积极同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四)遵守监察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维护监察部门的威信和形象,未经监察处同意,不得以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聘请程序

(一)学校监察处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确定每届聘请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人数,盛大娱乐官方网站有关单位(组织)推荐人选。

(二)兼职监察员的人选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名,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特邀监察员的人选由学校委托党委统战部与各民主党派组织协商推荐

(三)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推荐人选征得被推荐人员的同意后报学校监察处。

(四)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推荐人选经学校研究审定后予以聘请,由学校行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为每期3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组织同意,可以续聘。

第九条学校监察处负责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负责与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保持经常联系,通过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他们对学校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组织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进行工作情况交流、文件传达、监察业务培训以及廉政宣传教育活动等。

(三)负责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转递的群众信访材料的处理,并及时通报情况。

(四)建立与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对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予以表扬。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医科大学兼职、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同时废止。